去年12月的一天,外賣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訂單后,像往常一樣急匆匆出門送貨,不久便撞上橫穿馬路的行人老楊。交警認定小王駕駛電動車車速過快,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老楊違反規(guī)定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
老楊受傷送醫(yī)后,花費醫(yī)療費4萬余元,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因賠償問題一直商榷不下,老楊將小王、某配送平臺公司、某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索賠16萬余元。
小王稱:“我車速過快確實存在一定責任,但我也是因為想抓緊把外賣送到客人手上啊,這難道不是應該由公司負責嗎?”
配送平臺認為,雖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發(fā)生的,但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是小王車速過快和老楊橫穿馬路,“與我司并無多大關系,而且我們也從未和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及雇傭合同。”
據了解,小王經注冊成為某配送平臺外賣配送員,在完成配送任務后由平臺支付相應報酬。注冊當天,配送平臺公司為小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責任保險,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險限額為1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老楊7萬余元,配送平臺和小王在保險賠償外,連帶賠償老楊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配送平臺為小王投保的保險中明確,承保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每次事故賠付比例為80%。配送平臺與小王構成雇傭關系,在責任保險賠付后,不足部分應由該配送平臺對外賠償。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故應與該配送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因外賣騎手與配送平臺之間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法官提醒,外賣騎手在騎行送餐時應遵守交規(guī)謹慎行駛,各配送平臺也應規(guī)范用工,加強對騎手的管理培訓及安全知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