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被告人于榮磊、姬水柱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獲刑3年5個月,并被判支付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記者從興慶區(qū)人民法院獲悉,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于榮磊在銀川市興慶區(qū)掌政鎮(zhèn)注冊成立“銀川市興慶區(qū)李漫漫涼皮加工店”,并在生產涼皮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硼砂。2018年3月,被告人于榮磊將該涼皮加工店轉讓給被告人姬水柱,將制作涼皮的方法、銷售客戶一并轉讓,同時將生產涼皮過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的方法傳授給姬水柱,并帶他到化工原料店購買了硼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榮磊、姬水柱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食品安全領域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健康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于榮磊有期徒刑3年5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判處被告人姬水柱有期徒刑3年5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兩名被告還被判支付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就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