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曾指導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就此案發(fā)出檢察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作用,促使自訴案件轉公訴處理,在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依法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等方面具有標桿意義。”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今天(2日)做客“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 開啟人民檢察事業(yè)新征程”最高檢廳長網絡訪談時說。
為何要自訴轉公訴?苗生明說,在該案中,行為人隨意選取對象編造虛假信息,通過互聯(lián)網迅速傳播,惡意誹謗他人,不僅嚴重損害被害人名譽權和人格尊嚴,而且經網絡迅速傳播,引發(fā)網絡暴力,已經遠不是傳統(tǒng)的社區(qū)傳播的影響范圍,社會危害遠非受害人個人所能承受,影響“圍觀”群眾對國家法治、個人安全、社會治理的信心,實際造成了對社會秩序的嚴重損害。
“按照公訴程序依法偵查、起訴、審判,不僅可以依法及時懲治犯罪,而且可以教育引導廣大網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自由在任何空間都應該有界限,誹謗是嚴重危害他人人格權及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苗生明解釋說,依法以公訴案件處理本案,不僅解決了自訴案件當事人取證困難的問題,而且強化了對網絡違法犯罪的治理,凈化網絡空間,樹立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觀念,全面推動線上線下社會治理。自訴轉公訴是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告訴的才處理”的創(chuàng)新應用,體現(xiàn)了司法智慧和勇氣擔當。(見習記者 韓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