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張和出租人小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小張承租小吳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在辦理交接時發(fā)生分歧。小張稱其在居住期間,衛(wèi)生間的水龍頭、熱水器、下水口存在損壞情形,其多次要求小吳維修未果,無奈之下,小張自行更換和維修共支出1000元,小張要求小吳支付該費用,小吳不同意。那么,這筆維修費用該誰承擔?
以案說法
由房東小吳承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guī)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