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晚,毛某駕車與一輛貨車相遇,兩車因道路狹窄互不相讓,隨即雙方發(fā)生口角,爭吵中毛某聞到對方駕駛員趙某身上酒氣濃重,遂報警。經(jīng)檢驗,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屬于醉酒駕車,且趙某并未取得駕駛資格。經(jīng)司法機關查證,趙某與同車人員蔡某當天中午和同事聚餐,其間趙某飲酒約4兩,蔡某并未飲酒。當晚8時許,趙某乘坐蔡某的貨車回家。因為道路狹窄,蔡某系新手不敢開,于是在明知趙某飲酒的情況下,仍然將貨車交由趙某駕駛,主觀上存在縱容同行者危險駕駛的意圖,并發(fā)生上述糾紛。
樊城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未能取得駕駛資格且嚴重醉酒后仍然堅持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蔡某雖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作為車輛的所有者和駕駛?cè)?,在明知趙某飲酒后,仍將車輛交由趙某駕駛,主觀上存在縱容同行者危險駕駛的意圖,根據(jù)刑法明確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綜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法院判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無獨有偶,2022年6月1日凌晨,劉某和秦某在酒吧飲酒后準備回家,車主劉某感覺不勝酒力,秦某提出由其駕駛車輛送劉某回家,得到劉某同意。后秦某駕駛車輛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與一輛轎車相撞,致該轎車乘坐人姜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經(jīng)鑒定,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58mg/100ml,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0.45mg/100ml。經(jīng)相關機關查證,劉某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在事故發(fā)生后,秦某賠償被害人醫(yī)藥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0700元,并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
樊城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秦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醉酒后仍然堅持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劉某雖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作為車輛的所有者,在明知秦某飲酒后,仍將車輛交由秦某駕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綜合考量二人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后,法院判決: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