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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信息空白,這份勞動合同害苦了農(nóng)民工

2022-10-28 10:16:36 來源:工人日報 點擊: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關鍵證據(jù)之一,應該一式兩份,但有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面“做文章”,在關鍵信息處留白且不讓勞動者留存,這就給勞動者今后的維權埋下隱患。律師提醒,農(nóng)民工在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清楚,核實無誤了再簽。對于關鍵信息空白的勞動合同,千萬不要簽。
“說真的,打這場官司,還不如沒有這份勞動合同,我簽的這份合同真是把我害苦了!”近日,通過一裁兩審、打贏勞動關系認定官司的吳強對記者說。
勞動者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要進行工傷維權,勞動合同是至關重要的證據(jù)之一。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維權成本和難度就會增加很多。但是,為何吳強卻說,他簽的勞動合同害苦了他呢?
吳強是北京市豐臺區(qū)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的貨車司機,在他受傷后進行維權的時候,建筑公司拿出了自己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而這份勞動合同上的用人單位不是建筑公司,而是河北省唐山市的一家勞務分包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
原來,吳強在與建筑公司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甲方”(用人單位)處是空白,由于只有一份勞動合同還被建筑公司收走了,等他發(fā)生工傷后才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變成勞務公司了。而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均表示,吳強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這讓吳強犯了難。
勞動合同關鍵信息被“做了手腳”
2021年2月,吳強通過熟人介紹,于當年2月27日至7月10日到建筑公司工作,擔任貨車司機,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
吳強表示,其在入職時與建筑公司簽訂有一份勞動合同,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用人單位)處是空白。當時他覺得,跟他簽勞動合同的是建筑公司的人,其入職后亦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公司干活,因此也就沒在意。
2021年6月20日,吳強在工作中受傷,在出院后他才得知,當時簽的勞動合同的甲方空白處已經(jīng)填上了勞務公司的名字。
建筑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吳強受傷后已經(jīng)知道用人單位為勞務公司,其公司和勞務公司屬于合法勞務分包,勞務公司具備勞務分包資質(zhì),勞動關系不能突破。因此,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要維權成功,需過兩道坎
此后,2021年8月26日,吳強向北京市豐臺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豐臺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7月10日之間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建筑公司應支付其住院醫(yī)療費、陪護費、交通費、誤工費、后期治療費共計約17萬元。
2021年12月3日,豐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駁回吳強的各項仲裁請求。吳強不服該裁決,訴至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北京市福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表示:“現(xiàn)在建筑公司手中握有吳強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吳強想要證明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要過兩道坎,一是要滿足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中規(guī)定的三個條件;二是要證明其與勞務公司之間實際并未履行所簽的勞動合同。”張志友說。
張志友進一步表示:“關于第一道坎中的三個條件,第一個和第三個很好滿足,關鍵是第二個,要滿足這一點,得證明吳強的工資是建筑公司發(fā)放的,還好吳強有建筑公司給他發(fā)放工資的轉(zhuǎn)賬記錄。關于第二道坎,如果吳強可以證明建筑公司對其進行了實際的管理,向其發(fā)放了工資,那么勞務公司也要舉證證明其對吳強進行了管理等,如果勞務公司舉證不能,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庭審中,兩家公司逐漸露出破綻
在庭審中,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吳強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該合同書顯示,甲方為勞務公司,乙方為吳強。但吳強表示,雖然《勞動合同書》的字是其本人簽字,但當時“甲方”處是空白,其認為“甲方”是建筑公司,《勞動合同書》上的“勞務公司名字”是后填的。
關于工資支付問題,建筑公司辯稱,其向吳強支付工資,是因為勞務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其公司作為發(fā)包單位,為保障農(nóng)民工利益、避免討薪的聚集性事件而為勞務公司代發(fā)。
不過,勞務公司在庭審中先是表示吳強的工資均由其現(xiàn)金支付,而后認可建筑公司代其發(fā)工資。但關于代發(fā)工資的相關證據(jù)雙方亦均未能提交,而勞務公司對工資發(fā)放的陳述前后存在矛盾。
關于勞務公司與吳強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問題,在庭審中,勞務公司未能就其主張的吳強的工資發(fā)放、記工情況及其對吳強的管理情況向法院舉證。
此外,根據(jù)法院查明,吳強為建筑公司所屬多個項目擔任司機,工作期間使用建筑公司名下車輛。但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均主張雙方存在勞務分包關系,并提交了勞務分包合同,但該合同只涉及一個項目,與吳強提供勞動的實際情況并不相符。
應防止企業(yè)利用關聯(lián)關系逃避義務
今年6月28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吳強與勞務公司簽有勞動合同,但勞務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對吳強的實際用工情況,無法證明雙方實際履行該份勞動合同,而吳強所舉證據(jù)可以佐證其與建筑公司更符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于是,該院判決吳強自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7月10日之間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吳強的其他各項訴訟請求應待工傷認定后再行主張,暫不予處理。
建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年9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院審理認為,結(jié)合吳強自述的其曾簽訂用人單位名稱為空白的勞動合同的事實,以及庭審查明的吳強實際提供勞動的情況,考慮到勞務公司未就其對吳強進行勞動管理、工資發(fā)放、工作安排等向法院舉證,一審法院認定僅憑《勞動合同書》無法確認吳強實際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亦屬合理。考慮到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過程中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訂立欠缺自主性,為防止用人單位之間利用彼此關聯(lián)關系的便利逃避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查明的實際情況認定吳強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平合理。
“此案也提醒農(nóng)民工朋友在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清楚,特別是用人單位名稱、工資等關鍵信息,核實無誤了再簽。對于關鍵信息空白的部分,千萬不要簽。另外,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把自己的那份勞動合同收回了或者只簽一份,勞動者可以去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大隊投訴。”張志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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