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陳前往某餐廳就餐期間,在衛(wèi)生間內不慎滑倒,致右腳受傷,經醫(yī)院診斷為踝關節(jié)骨折,老陳認為,餐廳衛(wèi)生間地面濕滑,且沒有任何防滑措施,導致其滑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賠償醫(yī)藥費等。老陳的主張合法嗎?
以案說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