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法院以被告如實陳述他人行為尚不足以構成名譽侵權,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7月左右,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黎某開始合伙經(jīng)營貨車運輸,并約定每人出資5萬元,被告當時僅實際出資3萬元。2020年初,兩人終止合伙關系。2020年5月17日,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況下,將雙方合伙經(jīng)營的貨車以4.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第三人。2021年2月5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因賣車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對合伙賬目進行清算,被告認為原告還有款項應向被告支付,并多次向原告進行催討未果,而原告一直認為雙方?jīng)]有進行賬目清算,故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初,被告在原告居住的村莊附近張貼多張印有“欠錢不還,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鎮(zhèn)××大隊××村周某某,在外面欠錢不還”等內(nèi)容的打印件紙張。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對其名譽造成損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高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才能、聲望、信譽和形象等的社會綜合評價,名譽權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黎某因解除合伙關系,卻沒有進行合伙清算,合伙期間的賬目不清晰,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對于合伙財產(chǎn)即車輛轉賣后,原、被告應從合伙財產(chǎn)中分得的款項,雙方均存在很大的爭議。雖然原告已經(jīng)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但是被告一直認為原告還應向其支付其他款項,而原告一直認為雙方?jīng)]有進行賬目清算。為此被告曾多次向原告進行催討,并采取了不恰當?shù)姆绞竭M行催討,但是被告向原告催討債務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社會影響較小,且原、被告之間確實依然存在合伙糾紛沒有徹底解決,故被告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述。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