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呂某偶然間看到貼有代刻印章的卡片廣告,通過聯(lián)系卡片上的電話,以300元的價格私刻了一枚新疆某公司的假印章。而后,呂某在未經過該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將私刻的該公司印章用在了英吉沙縣某鄉(xiāng)鎮(zhèn)三個項目采購補辦投標文件上。后被公訴機關以偽造他人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呂某在沒有征得新疆某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偽造該公司的印章并用于個人經營活動,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主動供述自己偽造該公司印章的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在庭審中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同時該公司出具說明不予追究被告人呂某的責任,基于以上情節(jié),在量刑時將酌情從輕考慮。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呂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官說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日常生活中,刻章、辦證的小廣告讓一些不法分子動起了歪心思。任何偽造印章的行為均屬于犯罪,不管是出于何種目的都不能以身試法,否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終將自食其果,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