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十的王大媽經人介紹加入某公司的產品銷售微信群中。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不斷在微信群中采用多種形式宣傳推廣一款被稱為“光量子芯片醫(yī)用冷敷貼”的產品,工作人員強調產品是經核準的國家一類醫(yī)療器械,產品內置日本進口的光量子芯片能夠在人體內發(fā)射能量,芯片釋放的光量子能量以微粒子和高頻短波的形式直接調理細胞,達到抗衰老、預防疾病和調理身體的目的。工作人員以贈送禮物等方式誘導王大媽及與其結伴的楊大媽多次線下免費體驗。2020年12月,在該公司工作人員的推薦引導下,楊大媽、王大媽各花費27760元購買該冷敷貼。事實上,國家核準的該冷敷貼適用范圍僅為物理退熱、冷敷理療功能,而該商品名稱中的光量子芯片僅為經多次申請未被國家核準的未注冊商標。楊大媽、王大媽使用后未感覺到效果,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起訴要求該公司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醫(yī)療冷敷貼屬于監(jiān)管部門備案管理的醫(yī)療器械,經監(jiān)管部門核準的備案信息中僅為由無紡布背襯層、凝膠層、聚乙烯薄膜覆蓋層等部分組成。涉案公司所稱訴爭產品中含有日本進口的光量子芯片與該產品在監(jiān)管部門備案信息的產品描述并不一致,監(jiān)管部門核準的預期用途及訴爭產品的產品說明書的適用范圍也僅僅顯示為物理退熱、冷敷理療。由此可見,監(jiān)管部門對訴爭產品所備案認可的只有冷敷貼的一般性能。涉案公司的銷售人員在所管理的擁有百余名成員的微信群組中多次直接或者組織他人對訴爭產品中未經國家備案或者核準的所謂“光量子芯片”性能進行突出宣傳,其所宣傳的產品具備能量發(fā)射、釋放微粒子共振波等均沒有事實依據,其描述的糾正紊亂的細胞頻率,修復受損的、病變的、衰老的細胞,讓細胞更年輕更健康,繼而強調產品能夠抗衰老、調理身體等功效并未經過監(jiān)管部門的核準或認可。涉案公司宣傳的防衰老、治疼痛等功能,顯然對渴望健康的老年人群體足以產生購買吸引力。結合訴爭產品的標簽,涉案公司工作人員的宣傳線下體驗可以換糧票,并繼而換免費禮品等事實及王大媽、楊大媽一起通過該工作人員購買訴爭產品的情形,本案能夠認定王大媽、楊大媽系受到了涉案公司不實宣傳的影響,出于對健康的渴望才每人花費近3萬元購買了僅具有退熱冷敷功能的普通醫(yī)用冷敷貼。因此,應當認定涉案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
涉案公司在明知商標多次審批未通過的情形下,仍然以光量子芯片作為商品名稱置于醫(yī)療器械通用名稱前并在宣傳推廣中向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消費群體以光量子芯片及其功能為產品突出賣點,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光量子芯片本身及光量子芯片的功能已經被監(jiān)管機構所認可。因此,涉案公司的行為屬于通過夸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該行為應認定為欺詐行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