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在攀枝花一建筑工地干活的任師傅,經(jīng)歷了人生最驚險的一幕:站在鋼管架子上干活的他,突然發(fā)現(xiàn)架子往下沉,緊急之下他拉住了旁邊的一根鋼管,從15樓位置處的電梯井墜落到負一樓。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只受了點皮外傷。事后,任師傅向建筑公司索賠18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公司卻不同意,經(jīng)過多次協(xié)商,任師傅最終拿到了1萬元的賠償費。
當事人索要的“驚嚇費”,其實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雖然按照法律的慣例,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法院法官的一個自由裁量權,而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官一般采取的“無傷殘不賠償”的原則。不過,能夠勇于討要“驚嚇費”并最后獲得1萬元的賠償,當事人的做法還是值得充分肯定。
其實不僅司法實務上有“無傷殘不賠償”慣例。更何況,精神損害處于看不見、摸不著的形態(tài),對其定性和賠償也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加上傳統(tǒng)習俗中,對于精神損害并沒有形成概念,也未能將其作為一種權利選項。所以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都缺乏民意支持,也沒有傳統(tǒng)習慣作為基礎,再加上在時下用人市場中,勞資雙方的地位不平等,勞動者連最剛性的法定權利都沒有獲得保證,此時再強調(diào)和索討精神損害賠償無異于奢談。
從某種意義上講,精神損害賠償?shù)母吲c低,跟個體權利的高與低密切相關,即精神賠償?shù)膶哟稳绾?,可以作為判定個體權利強弱的標尺。當其精神受到損害之后,不但未被漠視反倒獲得了極高的賠償,并且成為民事賠償中極為重要的構成,那么也就意味著個體的權利得到了全面的補償,從顯性的肉體傷害到隱性的精神傷害,都得到了全面的慮及。當然,權利的獲得尊重與補償,離不開個體的自我重視與抗爭,敢于并善于給自我價值標注,才能在給自己爭取的同時,推動社會觀念的轉(zhuǎn)變和法治生態(tài)的優(yōu)化。
國外的精神損害賠償也經(jīng)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過程,并日益完善和成熟。以美國為例,在沒有人身傷害的情況下,精神損害也可以作為獨立的訴求,這種獨立訴求也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故意或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訴訟;二是過失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之訴;由此不難看出,其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和保護,較之于國內(nèi)的保護范圍,顯然走得更遠。當然,正是在這樣的保護原則之下,精神賠償訴求變得極為平常,維權者對此也十分重視,哪怕付出極高的成本代價,也要為自己討要一個說法。
反之,國內(nèi)這種體系性的短板,跟公眾的權利意識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若是當受到精神損害者,自身都將其不當一回事,那么也就難以獲得積極的回饋,更無法通過個體的努力去推動保護制度的進步。正是有了這些客觀因素和現(xiàn)實環(huán)境,才使得索取“驚嚇費”的個案具有了標本價值。(堂吉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