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憲盡管懺悔時貌似誠懇,實則不著邊際。他把自己的行為歸結(jié)為“道德問題”,是一個不該犯的低級錯誤,可見其法治意識之貧乏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從判決書及相關(guān)的報道來看,陳明憲的貪腐方式屬于近幾年被打“老虎”或被拍“蒼蠅”的一般套路。而且落馬的貪官們在犯罪的本源上也都是一樣的,一方面是個人的貪婪且對權(quán)力缺乏必要的敬畏,另一方面則是社會對權(quán)力的制約機制失靈,以至于他們當了一把手后,一呼百應(yīng),呼風(fēng)喚雨。
陳明憲雖然最終因犯罪而受到了法律的嚴懲,但其源頭倒也可以追溯到他不能潔身自守的“道德”問題。他所說的“貪名、貪權(quán)、貪色”的“貪”,道出了人類的共同本性,那就是一旦制度的約束乏力及個人自律之心薄弱時,人性中對物欲的貪婪就會蠢蠢欲動,伺機而出。而這種現(xiàn)象自古皆然,在古代的許多官箴書中,對此都早有警示。
汪輝祖是乾隆年間的江南名幕,在江浙地區(qū)佐理州縣幕府長達三十四年,是譽滿全國的紹興師爺、幕學(xué)與法律專家。后入仕為官,歷任湖南寧遠知縣、道州知府,政績斐然,被人稱為“湖南第一好官”,是聲名遠揚的清官良吏。歸里后,以讀書著述自娛而終。
汪輝祖在他的著作中談到,無論是為幕還是為官,都要“立品”與“守身”,遵從一定的行為準則。在其幕學(xué)作品《佐治藥言》及《續(xù)佐治藥言》中,汪輝祖認為幕友也要像傳統(tǒng)的儒士一樣,重視修身持家。不僅自己要安于清貧,潔身獨立,堂堂正正做人,還要能約束眷屬“相率于儉”,如此才能不受情勢牽絆。由于幕友主要處理的是與主人之間的關(guān)系,佐治時不能違背良心,要保持自己的獨立性,為了能“合則留,不合則去”,幕友平時就要“勿過受主人情”。因為“平日過受主人之情,往往一時卻情不得。歲脩無論多寡,餼廩稱事,總是分所應(yīng)得,此外多取主人分毫,便是情分。受非分之情,或不得不辦非分之事。”汪輝祖所說的非分之“情”,其實就是幕友從主人那里所得到的分外饋贈。收取他人非分之財,即須為他人做分外之事。汪輝祖所說的這一“為幕之道”,又何嘗不是“為官之道”呢。如今許多像陳明憲這樣的官員,收受了相關(guān)單位或個人的賄賂,接受了非分之財,必然也須為對方為非分非法之事,正所謂吃了人家的嘴軟,拿了人家的手短,東窗事發(fā)之日,又如何能怪別人呢。
陳明憲之流的“大老虎”落馬之后,大多會講一講自己貪腐的“心路歷程”,比較普遍的是在收受第一筆“小錢”時,多少也會忐忑不安,慢慢地膽子就會越來越大,竟至于最終發(fā)展為主動索賄。汪輝祖在其《學(xué)治臆說》中對此早有“提醒”。他認為官吏的貪墨,在于自己的不能節(jié)儉,對奢靡生活的追求必將導(dǎo)致其貪,“資用既絀,左右效忠之輩,進獻利策,多在可以無取、可以取之間,意謂傷廉事小,不妨姑試,利徑一開,萬難再窒。情移勢逼,欲罷不能,或被下人牽鼻,或受上官掣肘,卒之利盡歸人,害獨歸己,敗以身徇,不敗亦殃及子孫,皆由不節(jié)之一念基之。故欲為清白吏,必自節(jié)用始。”而且“侈靡之為害也,取之百姓不已,必至侵及官帑。其始偶然,繼乃常然,久且習(xí)為固然,而忘其所以然。”官員的貪賄從最初在可取不可取之間權(quán)衡,認為“傷廉事小”,一旦收受第一筆錢財后,很快即進入貪腐的“快車道”,數(shù)額也會越來越大,在防范制度不健全的社會,僥幸心理又會促其欲罷不能,從“偶然”、“常然”、“習(xí)為固然”到“忘其所以然”,幾成所有貪腐官員不變的軌跡。
掌握公權(quán)力之人,其“職分”本來在于維護和增進公益,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在行使權(quán)力時尤不應(yīng)忘其“公仆”的初心。而像陳明憲這樣的官吏,當大權(quán)在握時,將自己管理和分配的公共產(chǎn)品,當作私產(chǎn)而率性且任性地處置,最終在自食其果的同時,也給公共利益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是故,為官之人若能謹守“不為非分之財而為非分之事”的準則,則為個人家庭之福,也乃萬民之福。(馬建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