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原徐州市人大代表、商人李寶俊因在北京的私宅里私挖地下室,導致德內(nèi)大街道路塌陷,4間民房被埋,昨天,西城法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李寶俊有期徒刑5年,建筑施工隊負責人盧祖富、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李海輪分別獲刑3年半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對于李寶俊五年的刑期,不少人覺得有一些“輕”:私挖地下室造成首都主干道塌陷,影響如此之惡劣,為何最終只獲得5年刑期呢?
這是由“重大責任事故罪”這個犯罪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此罪是指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個罪名像交通肇事罪一樣,是一個“過失犯罪”的罪名,所以刑罰并不是特別重,最高的刑期只有7年,而這次李寶俊被判了5年。這個罪名主要懲罰的是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那些違反有關安全規(guī)則,野蠻施工、作業(y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在本案中,李寶俊雖然曾和山東一家建筑公司簽訂過合同,但因為無法提供相應的修建手續(xù),建筑公司明確表示合同無法履行。之后,李寶俊又讓無任何資質(zhì)的盧祖富的施工隊接手該工程,深挖了深達18米的地下室。無專業(yè)圖紙、無修建手續(xù)、違背基本的技術規(guī)范,甚至在當?shù)亟值览樟钇渫9ぶ?,李寶俊仍置若罔聞,作為業(yè)主一手策劃了這次的野蠻施工,最終導致路陷房倒的結果,自然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是咎由自取。“挖坑代表”最終坑了自己,可能是李寶俊當初沒想到的。
還值得分析的是,司法機關認定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是583萬余元,并以此作為量刑的依據(jù)。其實,因為司法認定的損失是指直接經(jīng)濟損失(道路塌陷和毗鄰的辦公樓損壞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并不能涵蓋李寶俊挖坑造成的所有的實際損失,比如,周邊受損民房的修建費用,以及居民安置費用(僅此一項,目前街道已經(jīng)墊資高達270萬元)。所以,下一步相關居民還將進一步采取民事訴訟方式繼續(xù)維權。反過來說,作為肇事方,李寶俊本應該積極主動賠償相關受害方的損失、爭取諒解,從而作為申請法院對自己從輕量刑的依據(jù)。而且,李寶俊作為富商,也有經(jīng)濟能力主動賠償,但是目前李寶俊只向法院交了區(qū)區(qū)200余萬元的賠款。所以,法院也認為,李寶俊到案后始終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無悔罪表現(xiàn),不能輕判。
“挖坑代表”李寶俊在皇城根下,違法挖掘地下室,罔顧街道停工通知,繼續(xù)野蠻施工,終致釀成大禍,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在以身試法,挑戰(zhàn)法治。因為李寶俊富商、人大代表的身份,在案件之初,公眾也有過一些疑慮。這次的宣判無疑成為了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堂公開課。法律就是法律,財富、“官爵”都不是挑戰(zhàn)法律的借口。(徐明軒)